汇款及货币兑换交易规定
政府因应国际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规定,修订《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相关条文,把有关在汇款及货币兑换交易中,须核实客户身分和备存记录规定的金额限制,由20,000元下调至8,000元。规定于2007年1月26日起生效。
规定对你有何影响?
每当你经由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汇款或兑换货币,而款额达港币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时,你须向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出示香港身分证 (或身分证明书、签证身分书或旅行证件) ,以供他们核实你的身分。你同时亦须提供地址和电话号码。他们会把你的身分资料连同地址和电话号码一并记录下来,并予以备存。
同样地,如你接收一笔为数港币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的汇款时,上述的规定亦同样适用。
此外,汇款代理人汇出款项至外地时,或须把你的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香港身分证/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号码或地址) ,交予接收汇款的对口单位,或有关的金融机构,因为部分海外地区只准许汇款代理及金融机构接收附有该等资料的汇款。
如不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不提供其他所需资料,将有何后果?
根据法例规定,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不得在没有核实你的身分和记录你的资料的情况下,替你进行港币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的汇款或货币兑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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